有关拟清退历史遗留的超期研究生学籍的公示
根据南发字[2005]74号《我校研究生学则》第十九条“研究生的培养年限规定如下:(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3-4年,最长不超过6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4-6年。”我院按照研究生院相关通知要求对超过如上规定的最长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籍清退,对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对穷尽手段无法联系上的学生给予清退学籍公示,公示名单如下:
姓名:刘春波;
学号:1120070083;
专业:运筹学与控制论;
入学年月:2007年9月。
公示期15日。公示联系方式:022-23505863。